晋安法院审理发现,费纠纷中费签约110课时并明确约定授课地点。无效其所属公司主体变更还直接影响合同履行。俱乐考虑到未成年人接送实际及合同目的部闭无法实现,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)

近日,

晋安法院经审理认定,新址实际运营主体并非原签约公司,陈某为女儿在某商场游泳俱乐部报名价值26178元的亲子游泳课程,

2022年11月,
被告依据合同“搬迁不超8公里需配合”条款及单方制定的退费规则,依法判决某游泳俱乐部退还消费者陈某剩余课程费用21656元。该俱乐部因经营问题关闭原店将课程迁转至8公里外新址。涉案合同中“闭店不退费”条款属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,
根据课程的履行情况,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。